「慰安婦」還是性奴隸?為什麼關於這個二戰術語的爭論仍然如此複雜

◆ Ming Gao ◆ 1941年4月,侵華日軍在山西北部輪姦了趙潤梅。士兵們首先當著她的面殺死了趙的養父母,用刺刀刺破了她父親的喉嚨,並劃破了她母親的後腦勺。然後對她的攻擊就開始了。 
  隨後,趙被帶到碉堡每日強姦,這種恐怖持續了四十多天。她當時只有16歲。
  80多年後,包括趙氏家人在內的18名已故中國「慰安婦」的子女,在中國針對日本在二戰期間犯下的罪行提起了首起訴訟。 
  我們可以肯定的是,根據幾十年來一直在為慰安婦爭取正義的張雙兵出版的一本書所述,山西的遇難婦女並不同意被貼上「慰安婦」的標籤。
  當時的另一位倖存者揚.奧赫恩(Jan O’Herne)是印尼一位荷蘭甘蔗種植園主的女兒,她在戰爭期間被迫進入日本妓院,她同樣拒絕使用「慰安婦」一詞。她主張使用「性奴隸」或「戰爭強暴受害者」。 
近年來,「性奴隸」這個詞也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公共論述中。根據中國國務院轉載的聲明,中國官方通訊社新華社使用這個詞是因為它反映了「罪的本質」。 
  同樣,為韓國受害者尋求補救的最活躍的非政府組織之一韓國理事會也支持使用「性奴隸」一詞,因為它意味著「『奴役』犯罪的本質」。